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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城区临时建筑和违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5:57

呼政发[2006]17号)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自治成立六十周年大庆,经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两年的时间,全部拆除市区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含灯箱)及其它设施。临时建筑是指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建设的凉房、围墙、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范围包括城市道路两侧所有的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消防通道、防护林带、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城市道路、铁路、公路干线两侧控制带、河道两侧通道,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线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妨碍交通的各类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
  三、已达到两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已确定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其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拆除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未满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五、各区人民政府、工商、公安、文化、城管、建设、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除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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