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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吗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4:46

【案情简略】
提起中国医药城,在江苏乃至全国都是赫赫有名。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寺巷镇农民陈某等12户农民所属的房屋就被列入了该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没有法律意识的陈某等村民稀里糊涂的签订了一份空白协议。村民感觉这事蹊跷,并未按时搬走交房给拆迁人—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纸诉状将12户农民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更为让陈某着急的是起诉到法院的协议均未体现当时拆迁人给予村民的口头承诺,协议内容均为拆迁人自己填写,原来的承诺变成了一纸空谈,怎么办,陈某等人多方打听找到了赵健、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律所召开了研讨会,针对此案如何操作:主张合同欺诈签订空白协议?没有充足证据,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合同无效又以什么理由呢,最终经研究制定出一套可行方案实施。
【办案掠影】

律师第一计信息公开敲开胜利之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欲实施拆迁建设项目必须以土地征收为前提,律师依据有关规定想国土局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最终经过核实,该区域土地在签订协议时并未经过征收,显然,所签订的协议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律师第二计:提出无效反诉积极主张权利
经过核实,土地尚未征收的情况下,拆迁人即与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最重要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就是当时口头的承诺变成了泡影,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主张。

律师第三计:一般三折发回重审
在提出反诉后,随即有针对《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等行政行为提出诉讼或者复议,但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对村民不利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律师早已在预料之中,随即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百姓占有绝对法律优势的情况下,中级法院积极组织村民与拆迁人协商解决,但因双方存在一定差距没有协调成功,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宣布了村民取得了阶段性胜利,这为村民的维权争取自己的理由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赵健律师提示:
1、不能签订任何空白拆迁补偿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或者拆迁公司往往会拿着一些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订,被拆迁人绝对不能签订这种协议,因为空白协议签订没有任何保障,协议内容填充完全控制在拆迁人手中,而被拆迁人也无法举证签订的空白协议,就如本案中,就连当时承诺的条件完全被被拆迁人所反悔,很难举证。
2、及时采取法律维权。
百姓一般都会认为:我要不不签订任何协议,要不我签订协议后
要不签订协议不交房拆迁人没有办法。在中国的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法律程序可以强制拆迁,并不是不签字或者签字不交房就没有办法,因此只一味等靠只会丧失最佳维权时机。本案中也就是凭借着律师的丰富的拆迁维权经验,凭着其专业性才能让百姓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否则,陈某等人的拆迁补偿维权势必会陷入非常艰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