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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征地农户的维权“三重奏”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4:46

【事实概要】
2007年11月20日,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对安乡县中医院作出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安乡县中医院实施整体搬迁,建设地址为安乡县城关镇德林居委会六组,项目总占地面积100亩,总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项目投资6000万元。
尹和生(化名)等十人均为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德林六组农户。2008年之夏,德林居委会工作人员先后登门造访了尹和生等十户。登门者来意非凡,称尹和生等十户共计28.2亩农田因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被征收,各户依照农田亩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2.2万元。本着“民不与官斗”这一潜在的“良民”思想,尹和生等十人均领取了征地补偿款。
然而,在中国这个从农业社会中走来的国度,农民与土地之间根深蒂固的情感联系堪称鱼水情深。土地,始终是农民们放不下的“命根子”。因了这份沉重,尹和生等十户在旁听王优银律师与赵建律师代理的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拆迁另一案件开庭审理之后便咨询王、赵二律师可否“嗣后”维权。了解到尹和生等十户的征地过程如此简易之后,两位律师指出该征地过程于法不符,即使领取补偿款,也依然有权利继续主张权利。
2009年3月底,尹和生等十农户正式委托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代理其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历经半年的维权“三重奏”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建设单位对尹和生等十户增加了20万元征地补偿款,权利得到维护的十委托人也就此淡出法律维权之“江湖”。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打破信息寂谬之状的信息公开申请!
介入尹和生等十户的集体维权案件之后,打破整个土地征收信息为零的寂谬状态成为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展开维权方略的必要准备。2009年4月中旬,二律师向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对涉案征地文件、项目土地性质及其确认依据、补偿依据等问题予以披露。不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履行期限瞬间逝去,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并未作出任何答复。重重疑云未见拨开一丝半角……
2009年4月下旬,尹和生等十农户接到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拟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称依据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拟征收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德林六组集体土地27亩,尹和生等十农户承包的农田均属征收范围。这一纸告知的出现,并非无独有偶。但是,其将如何推动事态的发展似乎不得而知。
办案第二计:立项行政复议与征地听证申请的双管齐下!
4月底,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代十委托人向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听证程序,以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之同时,王、赵二律师以十委托人的名义以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为被申请人,向安乡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其作出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准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其理由在于:《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中第十条系关于社会事业的投资立项核准规范,具体内容为:“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核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省属项目报省核准。总投资1000(含)—5000(不含)万元的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属和县(市、区)项目由市核准”。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属于县属卫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000万元,依照前一条款的规定,应当由常德市进行核准,即由常德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常德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因此,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作出安发改[2007]143号文件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双管齐下的第二步维权方略喜忧参半:一方面,听证申请未能避免石沉大海的命运;另一方面,安乡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上旬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所作安发改[2007]143号文件。
办案第三计:直指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行政复议!
2009年6月中旬,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拟征地告知书》的后续状态走向明朗——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2009]政国土字第629号批文,批准对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德林六组27亩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所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果断地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认为其作出该征地批文时没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王、赵二律师的复议手法立竿见影——2009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征地调查工作组,专赴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德林六组了解情况。省政府工作人员的莅临调查为十委托人的维权之旅平添了几分迷离之气,也缔造了这个平民维权故事的和谐结局:同年9月,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建设单位对尹和生等十户增加了20万元征地补偿款,后者尚未完成的维权步骤也相伴戛然而止。
【律师说法】
本案从开始到结束,用时不足半年,打掉了堪称征地拆迁众程序之始的立项批复文件,在地方拆迁维权案件中可谓速战速决,且成果不菲。它留下来的思考不少,凝练地说来,涵盖以下两点:
其一,征地一方的征地程序必须违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于合法征地,农民无权说“不”。不过,现阶段地方拆迁大潮中,违法征地现象屡见不鲜。其违法性的具体体现无外乎两种:无任何法定征地程序、法定征地程序不完全。本案的违法性为前一种,即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是纯粹的“行政权”征地。面对违法征地,农民有权说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这个诉权的行使空间较大,即使农民因缺乏对征地合法性的认知能力、以一种“从众”心理与征地方签订了所谓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其诉权依然可以畅通无阻地行使。
其二,对违法征地行为启动救济计划时应当巧妙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常人普言:面对违法行为,以诉当先。一般来讲,诉讼是权益受损者所能依靠的坚实臂膀,且其本身就包容万象,不同的诉讼主体,不同的诉讼客体以及不同的客观要件,总能经过智慧润色成千变万化的系列诉讼行为。其写照大致类似于《战国策·秦策四》所载的“积薄而为厚,聚少而为多”与《汉书·董仲舒传》所载的“聚少成多,积小致巨”。不过,拆迁维权较一般维权复杂很多,单一的诉讼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足够的维权威慑力。因此,诉讼以外的其他法律程序也应该因时因地地被予以启用。这些非诉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解程序、信息公开申请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