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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3:56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可申请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 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民对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