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3]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 〕94号,已翻印下发)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 会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 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和目标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省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累计达68.2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投资的工程拖欠占70%以上,分别居第一和第二位。由于项 目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 题。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认真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 拖欠工程款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已经办理竣工结算而未按结算款额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而未按期(或约定)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的,或者双方结算有争议但付款方 认可的款项未予支付的;工程竣工保修期满,保修金尚未退还的;在建工程不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进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对工程变更、政策性调差增加部分未按工程进度予以支 付的;未按合同规定退还工程承包单位履约、质量等保证金的。 各地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列出拖欠工程款清单,制定还 款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项目由所在地 政府指定部门汇总;其他工程项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项目分类进行自查或自纠,拖欠工程款情况报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汇总,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方案和还款计划,确保按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当前要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2003年当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要在2004年春节前全额支付。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力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 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偿付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 ,本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文件要求,调剂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确因资金不足,不能在春节前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商建筑劳务企业同意 后,应先支付不少于应付款的70%。 所有在建和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业主要在2004年春节前偿付建筑业企业不少于拖欠工程款总额的10%,到2004年底、2005年底、2006年底分别偿付建筑业企 业不少于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0%、40%、20%。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 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兑现。 对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市、县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其新 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按还款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 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并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于实行资质许可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还可给予 其暂停参与竞标、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各级政府及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窗口,引导农民工依法领回被拖欠的工资,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追偿被拖欠的工程款。要充分发挥新闻和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予以曝光,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四、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自2004年起,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核验项目专户的工程款额是否符合施工许 可证发放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应严 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工程款被挪作他用。 (二)对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并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工 程款,作为开工预付款。 (三)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在设区市(含开发区)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开工前应根据其承包工程 的规模办理不少于年度劳务工资总价款30%至50%的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付款、分阶段结算 制度。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质 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业主满6个月仍未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取消其“重 合同守信用”评审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其信用等级,依法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 授信。 (六)改革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行“建、管分离”。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 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七)要充分发挥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各地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以有形建筑市场或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为载体,建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信 用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行业协会要采取措施加强自律,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建 筑业企业依法维权。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省里成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解决好本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抓住全国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机遇,及时了解当地农民工在外省的情况,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帮助他们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同时,要教育在外省务工人员学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发展乡镇建筑劳务企业,逐步扭转建筑农民工自发、零散进城务工的局面。建筑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劳务输出集中的地区要建立以县、乡(镇)政府为主,劳动保障、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出省劳务群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各地要将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情况,以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方案,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告省政府,抄省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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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