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 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置验收合格凭证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
4.5.1.4 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
4.5.1.5 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 4.5.2 外墙不得渗水。 4.5.3 屋面
4.5.3.1 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
4.5.3.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
4.5.3.3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 4.5.4 楼地面
4.5.4.1 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
4.5.4.2 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 4.5.4.3 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 装修
4.5.5.1 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
4.5.5.2 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
4.5.5.3 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 4.5.5.4 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 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 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
4.5.5.7 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 4.5.6 电气
4.5.6.1 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 4.5.6.2 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
4.5.6.4 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
4.5.6.7 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 4.5.7 水、卫、消防
4.5.7.1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
4.5.7.4 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 4.5.7.5 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 4.5.8 采暖
4.5.8.1 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
4.5.8.2 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
4.5.8.3 炉排必须进行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
4.5.8.4 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
4.5.8.5 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
4.5.8.6 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
4.5.8.7 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
4.5.8.8 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
4.5.8.9 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 4.5.9 附属工程及其它
4.5.9.1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
4.5.9.2 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 4.5.9.3 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 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
4.5.9.5 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
4.5.9.6 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
4.5.9.7 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
4.5.9.8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 4.6 质量问题的处理。
4.6.1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 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 5.原有房屋的收管验收 5.1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5.2.1 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 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 接管验收程序 5.3.1 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 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 5.3.3 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 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 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
5.3.6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
5.3.7 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 5.4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5.4.1 以CJ13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5.4.2 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5.4.3 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5.4.4 查验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 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胜年、彭欣祥、张志刚、蔡春升、李桂毓。
本标准由潘其源、郑秀娟、王廷琪、湛国楠、雷同顺、左令、金履范 本标准委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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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