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红军遗属住房引发公私权属之争
家住德州市新华路一处平房小院的王世忠系老红军之子。其父王述盛1936年 2月投身革命,参加工农红军,曾多次负伤、屡立战功,解放后被安置到原德州市煤球厂任厂长,1964年因旧伤复发去世,国家批准其为革命烈士。1973 年,德州市按照拥军优属政策从优抚款中拨出专款4000元,由民政局、商业局、煤球厂协助老红军的遗孀修建平房四间。后,随着老红军的孩子们长大成家的需要,全家又先后自行筹料添建了北房、南房和东房、大门,形成了现在的平房小院。
2006年初,因城建迁拆,王世忠被通知要求“搬出住所、归还土地使用权”,至此,他们一家才知道居住了33年的平房小院原来被登记为德州市某燃料公司所有的公房,且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1年转让给了德州市城建开发公司。
王世忠不服,拒不搬出,城建开发公司和燃料公司便以侵权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王世忠和其年过花甲的哥哥也以老红军遗属的名义,将房产管理局推上了德州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请求判令撤销房产管理局对争执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房产管理局于1988年为该处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德州市燃料公司,建造时间1972年,建筑面积93平方米,附图载明为五间。而实际上,经法官现场勘测,民政拨款助建的房屋为四间,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
原告王世忠兄弟认为,该处房屋应认定为老红军遗属的私有房产,而被告房产管理局在未经认真调查审核的情况下确认其为公房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予纠正。而被告房产管理局举出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机关部门的大量文件,以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为由,坚持认为民政拨款助建的房屋属公房。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和第三人都争执不下,而各方当事人又都拿不出明确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争执的房屋建造于70年代,产权登记办理于法制尚不健全完善的80年代,案情比较复杂,遂从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对烈士后人抚恤的原则出发,在原告王世忠兄弟、被告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德州某燃料公司三方之间,耐心细致地展开调解工作。
最终,法官们促使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燃料公司一次性补偿王世忠兄弟16万元,争执房屋由王世忠兄弟在1月10日前拆除,涉及此房屋的其他民事案件各自撤回起诉。对该和解协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予以确认,准予王世忠兄弟撤回行政起诉,从而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