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圆拆迁补偿翻倍之梦
【案件回放】
2011年9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诚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作出《告住户书》,文中提及:因为耿湾社区基础设施整理项目需要,无锡市诚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委托,实施该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而隋兵(化名)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耿湾社区秦巷X号的房屋恰好正在被拆迁的范围内。2011年9月22日,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委托无锡市公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委托人房屋进行评估,要求限期搬迁拆房。然而这一系列补偿安置办法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眼看着拆迁日期的逼近,隋兵的房屋马上就可能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强拆,隋兵觉得自己不应该坐以待毙,他决定北上。2011年10月22日,隋兵慕名找到了本团队专业拆迁维权律师——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办案掠影第一辑:策划维权方案
2011年10月22日,经过会见,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了解了拆迁维权一案的委托人房屋登记、用地审批、及拆迁人拆迁许可等基本情况。在充分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多年实战办案经验,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有二:①委托人隋兵的房屋用地是否合法?②拆迁人的拆迁是否违法?根据这两个关键点,两位律师便着手准备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够证明委托人用地合法及能够证明拆迁人拆迁违法的相关证据,以希望可以逐一击破本案的两个关键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第二辑:起草法律文书
2011年10月27日,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起草了3份律师函,分别送交滨湖区马山街道耿湾社区拆迁现场办公室、滨湖区马山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以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书记,该律师函充分的表达了两位律师为委托人维权的坚定立场,不卑不亢。紧随其后,2010年10月28日两位律师深入了解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书,要求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对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耿湾社区秦巷X号所在地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准、立项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文件。
办案掠影第三辑:稳定军心
2011年10月29日,委托人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公开与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在各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知道了本次拆迁的诸多违法事项,也明白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巨大不良后果,于是各政府没有立即公开申请事项,反而通过委托人的弟弟的领导向其施加压力,威胁委托人,间接和委托人进行密集、反复的谈判。委托人在各种压力之下,几乎快要顶不住了,此时两位律师结合多年的实战经验努力为委托人做好心理辅导,并进一步解释了签署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提示委托人完善各项手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11月1日,拆迁方主动找到委托人隋兵,提出了翻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多次谈判协商,双方拆迁达成和解。
【法律分析】
根据基本事实可知,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合理、公平的标准进行补偿,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隋兵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过进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完全判断本次拆迁存在的诸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隋兵在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但保障了公民知情权,而且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信息公开条例在维权中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人都应善于应用。笔者很欣慰可以看到隋兵在律师的帮助下,能不战而屈人之兵,得到翻倍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我们都愿意看到拆迁中没有流血、没有强拆、没有自焚,希望大家不要在提到拆迁就“谈虎色变”。本案中两位律师通过律师函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使得拆迁人“闻风丧胆”立刻找到被拆迁人提出了翻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此刻笔者无意于去揣测这场风风火火的拆迁中所暗藏的利益纠葛和违法事宜,我只是很开心的看到又一个理性的被拆迁人站起来,求助律师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都有一个梦想,所有的人都可以远离纠纷,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很好的被解决。然而当你无法远离纠纷,当纠纷确实发生的时候,逃避是无济于事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些纠纷得到好的解决。这一过程律师的介入无疑是可以事半功倍的。诚如两位律师所言,拆迁并不是必然不可以进行的,只是应该以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这一过程绝不能以牺牲拆迁人的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