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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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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分居期间丈夫卖房卖物据为己有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2:00

 

 

         一对夫妻在离婚诉讼前,夫妻俩的房子、家电都被丈夫卖掉,于是妻子作为原告要求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
         1997年7月,左晴(化名)与孙雷(化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1999年8月,孙雷以13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河北区的一套房屋,贷款6.5万元。两人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5月,左晴带着女儿回了娘家。2003年10月,在双方分居期间,孙雷将河北区的房子卖掉,得款16万元。同时,在分居期间,孙雷将洗衣机、电冰箱等属于左晴个人财产的家电卖掉,并将双方共同存款6000元取走。孙雷处还有破产安置补偿费(买断工龄)3.9万元。2004年年初,左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此后,左晴和孙雷仍然互不来往。
        此次左晴再次提出离婚。左晴诉称,二人相识时年龄已经较大,于是在相识5个月后草率结婚,但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上差异很大,为此经常发生矛盾,以至于分居,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左晴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被告孙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索要卖房款5.5万元,并要求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6000元存款及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己所有。被告孙雷辩称,两人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并称卖房款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已经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和其他欠款,卖家电所得款也已用于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结婚,但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两次起诉离婚,且分居近两年之久,两人也再无接触,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以离婚为宜。孙雷买房又卖房后,除补齐贷款外剩余的11万余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两人的共同存款6000元和破产安置补偿费3.9万元也属共同财产。孙雷擅自卖掉的家电等应折价后分割。由此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儿随母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卖房款、共同存款、破产安置补偿费的50%,并给付变卖家电等折款2700元。

作者:吴阿娟 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