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更多>>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联系人:许律师
手机:18655136133
电话:0551-65166759
传真:0551-65600202
Q Q:1015972453

房产继承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婚姻房产 > 房产继承 >

母亲早年去世 其子代位继承房产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4:04

 

 

       马先生外祖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现由马先生舅舅居住使用,马先生的母亲因早年去世(先于外祖母去世),现马先生能否要求继承外祖母所留房屋?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马先生享有代位继承其母亲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即上述房屋一半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