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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担保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0:05


http://www.xzlsw.com/jsgc/shid/2008-12-18/3310.html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河南省项城市,住: 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 。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请求
1、 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机械费20万元;
2、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4年7月29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在徐州签订《路面设备租赁合同》,第一被告的代表人为宋某。约定纠纷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徐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设备人员进场施工。
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2004年11月4日,第一被告代表人宋某给原告打了20万元的欠条,同意由项目部(指第二被告连霍路淮北连接线B标项目部)代付。
2004年11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沥青路面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被告代表为宋某,第二被告由其连霍路淮北连接线B标项目部盖章。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担保支付机械费20万元,支付时间为“沥青路面施工验收合格,无质量缺陷日结束时”。
公路的质量责任期为一年,此期间,第一被告拖欠不给,第二被告担保支付的时间到期后,仍不承担担保支付责任,诉请人民法院支持。
此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3月28日

代理意见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实施日期】1998/02/11【颁布单位】交公路发(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1995年颁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的工程验收工作得到加强,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个别项目验收工作严重滞后,项目投产几年仍未作竣工验收,甚至个别项目仍未进行交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掌握质量评定标准不够准确,致使评定结果与工程实际偏差较大;采用验收办法不统一,目前仍有个别重点项目不执行《办法》的规定,而采用地方或交通系统以外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这些做法违背了《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使项目不能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和教训,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得不到客观评价,缺乏公路工程项目可比的基本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建路、依法管路的意识,把我国公路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和《办法》的要求,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办法》规定立即组织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试运营。   
二、公路工程项目自交工验收后一年内为试运营期,特殊项目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转为正式运营。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收费公路项目试运营期结束后应停止收费;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