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刘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是在结婚前由刘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给儿子结婚用的,现张女士要求与丈夫离婚,其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
律师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张女士与刘先生属于法律规定的前一种情况,该房屋应当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张女士要求分割房屋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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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婚前赠房产,产权归个人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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