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业界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更多>>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联系人:许律师
手机:18655136133
电话:0551-65166759
传真:0551-65600202
Q Q:1015972453

农村拆迁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农村拆迁 >

河北拆迁系列之六:合法房屋险被当作违法建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4:49

【事实概要】
前篇——拆迁来了
   1996年,按照《平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决定、平山县城建局(即后来的平山县建设局)批准的平山县城镇规划,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北街村在柏坡东路北侧建设商业楼若干户,王瑾华(化名)是其中一户。1996年12月,平山县城建局向王瑾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柏坡东路北侧的商业楼按照平山县城建局规划设计图开始施工建设,于1997年竣工并营业至今。
   时至2008年,河北省开始轰轰烈烈地推行一项名为“三年大变样”的浩大工程。如影相随,平山县也开始大兴房地产开发。一场房屋利益之战已悄然暗涛汹涌,一步步逼近浑然不觉的王瑾华……后篇——房要没了
   2009年10月下旬,北方的天开始有些萧瑟起来,一丝丝寒风揉碎了短暂的秋高气爽,也惊破了王瑾华一家的平静生活——他们接到了平山县建设局于28日作出的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称王瑾华所建三层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两日内自行拆除。
   法律意识较强的王瑾华随即带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上京城,寻找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应对这从天而降的“拆房之难”。而他此行的目的地,正是在全国范围内皆有很高知名度的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接待了王瑾华,详细了解案情之后于当日帮助王瑾华拟就一份请求撤销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其呈递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保房行动就此拉开帷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突兀蹊跷的新《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王瑾华提起请求撤销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没有多久,风云突变——平山县建设局于2009年11月5日自行撤销了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重新作出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无论是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还是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新作出,平山县建设局均未通知王瑾华,而是派出工作人员偷着张贴在王瑾华门口,录像后又马上撕毁。只不过“天公不作美”,就在平山县建设局工作人员执行完“神秘”工作意欲离开之际,却被王瑾华家人发现。
   后,王瑾华与建设局工作人员进行交涉,要求说明理由并给其一份完整的处罚决定书。建设局工作人无奈之下,从车上拿出一份与张贴在王瑾华门口后又撕毁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相同的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王瑾华。经查看,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与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决定给予王瑾华限于2009年11月6日18时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唯一的不同在于——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拿到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王瑾华随即将前因后果悉数告知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王、李二律师迅速做出应对,以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的是作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处罚、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为由,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办案第二阶:兰艾难分的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行撤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神秘张贴,已无一不让王瑾华瞠目结舌,但让王瑾华更加始料不及的是,在其收到的被告平山县建设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中,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赫然变成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平山县建设局称原告王瑾华所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制作处罚决定过程中填写错误而作废的一张初稿,被告并没有向原告送达,是原告自行从被告车上取走的,被告送达的是适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堂之上,原、被告各执一份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是相去甚远的两份文书,孰真孰假?2010年1月4日,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原告所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告认可作废的非最终处罚决定,没有送达,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办案第三阶:终究被撤的新《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然,真假《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尘埃落定,且为真的结论落在了平山县建设局那一端。不过,这并未超出明见万里的王、李二律师的意料范围,因此,二律师在收到判决后没几日,便以一纸新的行政起诉状再次将平山县建设局推上平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09年11月5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山县人民法院在对这一起诉予以立案后不久及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之中,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违法所在——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同一依据向原告做出的,而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9年12月28日才被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以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因此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平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效期内对原告做进行的重复处罚,且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贝弗里奇曾说:“真理的小小钻石是多么罕见难得,但一经开采琢磨,便能经久、坚硬而晶亮”。在这一真理越辩越明的箴言光环笼罩之下,平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王优银律师与李笃振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于2010年7月中旬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本案被诉平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
   一栋具备完整法律手续的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而限拆令更是一改、二变、三撤,怎一个奇字了得?但是,放眼纵观我国拆迁百态,这只是形形色色之中的一色。“一个木桶能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美国管理学家彼得的这个“木桶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来概略性地衡量我国大规模拆迁的规范性程度。依据这个原理,我们判断的切入点就应当选择在最不规范的拆迁现象之上,从其违法性有多密集、冲击公民私权有多严重,即可对整体拆迁的合法、合理水准形成大概的结论。
   回顾本案,当事人王瑾华的房屋乃是按照《平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决定、平山县城建局(即后来的平山县建设局)批准的平山县城镇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谨遵规划设计图建设而成,因此该建设行为是符合规划的,且取得了法定的规划许可文件,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划的情形。而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有关规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不具有合法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持有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才能依据该法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进行相应处理。那么,在本案之中,王瑾华拥有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约束范围。换言之,平山县建设局以《城乡规划法》为其非法干预拆迁行为支起一道脆弱的合法性屏障,是一种牵强附会的滥用职权行为。
   可以见得,合法物权在任意执法面前有些微不足道,后者的强大能使前者轻而易举地支离破碎。而这一现象,也仅仅是我国惊人数据的拆迁项目中的违法表现之一,较之那些以自杀为最后的武器、以尖刀挥向拆迁者、以火炮威慑拆迁者的现象,无疑要平和很多,但却仍然能够扎入每一个关注社会民生的人心里,撕心裂肺地疼。也就是说,中国拆迁的那个“短板处”,虽然法律并不空白,但却无力,而法律背后更为幽深的问题更是频频遭到拷问,何以非法拆迁有恃无恐?何以社会民众惶惶恐惧?在那个“短板处”,纠结这中国的民生之痛!
   不过,痛定思痛之余,人们还可以做得更多,那就是为权利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