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日徐金奎先生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花费529200元购得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广场南侧工1260平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同年办理了相关手续,建盖了五层商业用房。2011年4月27日,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告知徐先生要拆除涉案房屋,经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18637897元,由于赔偿数额过低,双方协商未果,徐先生遂聘请赵健律师团队介入案件,进行法律维权。
赵健拆迁律师团队委派黄爱华、程波律师代理案件,第一审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了集宁区人民政府2011年9月12日作出的集政补字(2011)第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决由集宁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征收补偿费26211211元人民币。
当事人仍认为补偿额度过低,遂委托代理律师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内行终字第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责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鉴定费56064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